【制药网 政策法规】8月份,医药行业有哪些新政新规发布呢?执业药师配备不够的,在2025年之前可设置为过渡期;医保局建立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医药企业合规经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变化,30%单位缴费全部划入统筹账户;新药进医保的准入时限延迟.....一起来回顾过去一月出炉的医药政策,哪些令你印象深刻?
8月17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就执业药师配备、监管以及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回应和部署。文件中明确,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各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8月底,国家医保局连发两份重磅文件,分别是《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文件主要针对药企在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公平竞争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政策约束并执行黑名单制度。
业内认为随着该新政的落地,可以充分调动惩戒资源,形成合力,促使企业合规经营、合理定价,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医药经营新秩序。
8月26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要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比例不低于50%;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30%单位缴费全部划入统筹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使用范围拓宽。
8月份,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连锁附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拟加强连锁药店管理。根据征求意见稿,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人员配备有明确要求,包括企业总部应具备质量管理、药品采购、财务管理、教育培训、人员管理等职能。另外明确,连锁企业应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并建立制度确保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履行药品质量管理与药学服务职责等。其中,对于不同岗位人员还有不同的学历等配备具体要求。
8月17日晚间,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其中就纳入新版医保的准入时限来看,将从2019年12月31日调整为2020年8月17日。这也意味着,2020年度获批的创新药产品、适应症均有机会进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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