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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来源:制药网
2023/11/8 12:02:4042963
  【制药网 政策法规】11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将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6章44条,包括总则、检查机构和人员、检查程序、检查有关工作衔接、检查结果的处理和附则,适用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况实施检查和处置。
 
  《办法》指出对试验机构、试验专业或者研究者存在(一)既往存在严重不合规问题的;(二)研究者同期承担临床试验项目较多、研究者管理能力或者研究人员数量相对不足等可能影响试验质量的;(三)投诉举报或者其他线索提示存在质量安全风险这三种情形的,应当纳入检查重点或者提高检查频次。
 
  在检查程序上,《办法》指出药品检查机构组建检查组实施检查,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确定检查时间后,药品检查机构原则上在检查前5至7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机构,有因检查除外。被检查机构应当对检查组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给药品检查机构。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记录、缺陷项目清单及其他现场检查相关资料报送检查派出机构。检查任务完成后,药品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将现场检查记录、检查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对于检查结果的处理,《办法》明确对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试验机构应当对其存在的缺陷自行纠正并采取预防措施,省级局应当纳入日常监管。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暂停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对不符合GCP以及其他不适宜继续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相关试验专业的备案。
 
  《办法》还明确被取消备案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自被标识取消备案之日起,不得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已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不得再入组受试者,试验机构及研究者应当保障已入组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被暂停临床试验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的,试验机构或者试验专业方可开展新的药物临床试验。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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