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和财政部办公厅两部门发布关于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将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个门诊慢特病纳入试点范围。这一政策的落地,将有利于解决患者跨省异地就医结算遇到的难题。
根据通知,2021年底前,每个省至少选择一个统筹地区开展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可以提供这五个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结合试点情况,关注群众需求和切身利益,有效解决门诊慢特病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经办管理和信息化等方面堵点、难点问题,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试点人群范围包括:已在参保地完成上述五个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认定,并按参保地规定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
通知要求,应规范跨省直接结算政策、统一就医结算规则、完善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就医监管职责、做好资金预付和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报销政策,根据通知,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时,使用全国统一的门诊慢特病病种代码及病种名称,暂按项目付费方式进行结算,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
就医地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限定支付范围的,执行就医地支付范围;没有相应门诊慢特病病种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接诊医师要遵循相关病种诊疗规范及用药规定合理诊疗。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由参保地根据本地规定确定待遇计算规则。
在统一就医结算规则方面,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具备门诊慢特病待遇资格的异地参保人员提供跨省直接结算服务时,应专病专治,合理用药,将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分病种单独结算。
另外在资金预付和清算方面,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参保地医疗保险基金。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中应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部分,参照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管理流程统一预付和清算。
按照规划,各省医保部门要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试点地区和试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报送国家医保局备案;2021年11月15日前提交试点地区门诊慢特病医保政策和接入申请。
实际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早在2016年就被明确提出,2016年12月人社部等两部门发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解决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人员四类人群的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结算和基本医保跨省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结算工作。
随后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2018年9月28日,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门诊费用开始试点直接结算,8个试点统筹区开通了长三角门诊结算试点统筹区结算通道,2019年增加到17个;2019年6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明确2019年底前,力争将全国85%以上三级定点医院、50%以上二级定点医院、10%以上其他定点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今年两部门再发文,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提速。
业内认为,对于跨省的参保患者而言,该政策的推进将免去为报销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同时也缓解了在就医地与参保地之间来回奔波不方便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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