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编辑视点】3月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中心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副主任马晓伟和副主任王培安就两孩政策、养老服务、多点执业、分级诊疗等相关医药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采访中,李斌提到正在对五个左右的品种,包括涉及到癌症以及其他一些重大疾病治疗的药进行国家谈判试点,降低比较贵的进口药、药价格。通过谈判,使降幅达到50%以上。
开展五个品种国家谈判试点 降低进口药、药价格
当天,对如何满足群众用药,特别是要解决一些药价格很贵,群众用不起的问题,李斌说到,国家卫计委正在采取一些措施,也包括接受了一些代表和委员的建议提案,就是要开展国家谈判。现在谈判试点已经在进行,选了几个品种,大体是五个左右的品种,包括涉及到癌症治疗的,涉及到一些其他方面的重大疾病治疗的药,价格是比较贵的药、进口药,通过谈判以后,谈判的效果应该说是相对比较理想,降幅很大,大体上能降到50%以上。当药和医保衔接好以后,卫计委将向社会公布药品价格,这将大大减轻群众的用药负担。
同时,马晓伟副主任也就药价格国家谈判的问题进行了回答。他提及卫计委高度关注药的进口问题和价格问题,并且这方面有可能取得一些突破性的进展。一旦药品谈判成功以后,卫计委将考虑将其纳入相关的药品报销目录,使这个药的价格能够有比较大幅度的下降。
据去年有关媒体报道,作为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药和生产药品的国家药价谈判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涉及3种疾病的5个药品纳入首批试点范围,分别是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新基医药);治疗乙肝的替诺福韦酯(吉列德);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吉非替尼(阿斯利康)、厄洛替尼(罗氏制药)和埃克替尼(浙江贝达)。谈判结果也将于2016年开始执行。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早有“眉头”
其实,对药实行国家谈判试点在去年就已经开始实行,并成立了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2015年3月,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起草的《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印发,《方案》提出,“集中全国公立医院药品、生产药品市场份额”,“统一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即将推行的国家谈判机制涉及的品种分为临床药、公共卫生药、生产的中成药。不过,由于“生产的中成药”的价格由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通过谈判确立,因此,国家谈判的对象直指外资药企,也就是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的“矛头”主要是指向药和进口药。
“国家谈判”利惠于民,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方案》显示,未来的国家价格谈判依据有二:一是“参照香港、澳门、中国台湾等大中华地区以及其他国家药品价格”,二是“依托卫生计生预算管理医院、省级医院、高校附属医院以及部队医院用药数量”,同时明确,“以市场换价”,“谈采合一”,“由相关专业谈判组谈按议定采购价格”等原则。《方案》发布不久后,卫计委便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药品价格数据,并提出预计降幅比例,6月25日前后发函至各药品企业,征集药及品种信息,同时,要求企业上报相关药品资料,为进行谈判提供数据支持。但业内专家表示,省级采购机构尚难统计当地医院用药数量,国家卫生计生委想要统计药品使用的真实数据,其实并不现实。
另一方面,有业内人士提出,对药和进口药的过度压价,会导致药企积极性的降低,使医药市场缺乏活性机制。同时,文件承诺谈判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但如何公开,公开到什么程度,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和机制保证。
实施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在防止药、缺乏竞争药品虚涨价格的同时,或许也能进一步打击医药行业腐败行为,实现药品阳光采购,降低某些药或者进口药的价格,使谈判成果利惠于民。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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