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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制药网
2023/10/31 10:53:3643085
  【制药网 政策法规】样本量估计是药物临床试验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研究具有合理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完整性的重要手段。通常,临床试验的样本量必须足够大,以可靠地回答研究假设所针对的临床问题。鉴于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2023年10月30日,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网站公开征求《药物临床试验样本量估计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征求意见稿指出,影响样本量估计的因素众多,常见的影响因素有:①试验设计,包括比较类型(如优效性试验、非劣效性试验、等效性试验)、设计类型(如平行设计、交叉设计、析因设计、群随机设计和适应性设计等)、变量类型(定量、定性、时间-事件)、伴发事件的处理、组间分配比例及随机化方法等;②检验水准和检验效能;③统计分析方法;④预期治疗效应及方差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样本量调整是指临床试验期间对初始设计的样本量所做的调整。应在方案中说明样本量调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并描述为保持盲态所采取的措施及其对 I 类错误和置信区间宽度的影响(如果有)。还应在方案中明确样本量调整的时间节点、样本量调整的决策规则、样本量调整的计算方法以及 FWER 控制方法,即什么条件下对样本量进行调整,如果要调整按照什么方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统计分析方法以及如何控制 FWER。对于涉及反推疗效的细节建议在独立的期中分析计划中详述并设置访问权限,避免非必要人员知晓相关内容,例如限定只有撰写样本量重新估计划和审批的统计师、DMC 及其独立统计团队有访问权限。应在调整前与监管机构沟通,沟通时应提供调整依据及方法,并递交相应的方案。
 
  征求意见稿指出,只有合理的样本量调整才能达到提高试验效率的目的,应充分评估进行样本量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并确保试验的完整性,样本量调整一般不建议减小样本量。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申办者应按照计划的样本量完成临床试验,除了出于伦理原因提前终止或出于检验效能不再可接受而放弃外,原则上不得随意终止试验。试验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样本量,样本量调整也需事先在方案中明确并按照方案进行实施。如果出于实施层面的原因,导致实际收集到的样本量与方案预先设定的样本量存在较大不一致,应就其对有效性和安全性等评价的影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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