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
通知指出,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按中选价格在各省级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预填充、特充、畅充型胰岛素产品在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非中选产品要按照疗效与价格匹配的原则,充分考虑与中选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引导和鼓励相关企业将价格调整到合理水平。
在支付方面,通知明确,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在落实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政策方面,通知指出,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调整要统筹考虑成本变化,科学合理调整。
此外,为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通知指出,医疗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产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医师应当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使用中选胰岛素产品。
通知还明确,要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责任,将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记录在案,实质性纳入企业供应能力和履约情况评价,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裁量基准,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据了解,2021年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在上海完成了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此次是对胰岛素的专项采购。而本批胰岛素集采全国医疗机构首年采购需求量约2.1亿支,涵盖临床常用的二代和三代胰岛素共16个通用名品种,拟中选产品平均降价48%,涉及金额约170亿元。按照规定,2022年5月份各省份开始陆续落地执行国家集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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