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日,国家医保局连发两份重磅文件,分别是《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两份《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药企在定价、营销、投标、履约过程中,实施法律法规禁止、有悖诚信公平竞争的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政策约束,并执行黑名单制度。
据了解,上述文件早在今年4月就在业内流传,有医药销售人士此前就表示,这2份文件对于商业贿赂和药企违约的监管力度较强,将商业贿赂等行为与药企所对应的集采市场相联系,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药企的违法成本,将促使药企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人员的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
笔者注意到,按照意见稿相关规定,所有药企若行贿超过10万元或失信等级被评定为“严重”,涉事产品要遭受暂停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的处罚。这也意味着,企业行贿超10万元将面临失去当地市场的风险。根据已经曝光的案例,该金额要求较为严格。例如,此前被爆出的某县医院药剂科药剂师收受“药品回扣”一案中,涉案的12家企业中行贿金额几乎全部超过10万元,多年所收取的某企业回扣金可达上百万元。
除此之外,若行贿金额超过1000万元,失信等级将被判定为“特别严重”,相关部门会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直到该企业修复信用等级。
实际上,中国政府打击药品带金销售的历史已有二十多年了,对药企在其中承担的责任,探索过很多方式。虽然,此次意见稿是我国初次尝试通过信用手段惩戒医药领域腐败行为,但信用评价制度也不是突然凭空而来的,国家层面的政策框架一直有一个不断完善和充实的过程。
据业内人士介绍,早在2014年,国家颁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及《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就已经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提出了方向和具体意见。
2016年5月,国家发布《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提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国家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行了定位,并细化了顶层设计。
对于此次出台的信用评价制度新政,业内专家表示,在结合国家信用体系和医保信用管理体系的整体推进,依托医保基金和省级招采平台构建系统完善的信用体系,将经济手段与信用管理相结合,可以充分调动惩戒资源,形成合力,促使企业合规经营、合理定价,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医药经营新秩序。
总的来说,医药行业的政策出台,从来都不是形单影只,政策之间会存在各种关键的联系。从4+7带量采购,到打击骗保,到DRGs试点,到联手财政部核查77家药企财务问题,再到建立惩戒体系,配合药品集采、药价谈判等对药企产生实质影响的政策来看,自从国家医保局成立后,控费就成了主旋律。而与此同时,有关部门也在联合起来织起一张大网,从源头打击医药商业贿赂。
在全新的政策大环境下,对于所有药企而言,一旦出现任何不合规的行为,无疑都是踩雷,甚至断送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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