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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网 行业动态】4月底,业内传出,国家医保局公开《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意见》要求,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等6项制度。
《意见》在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中,明确提到,医药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公立医院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以及其他和药品采购使用相关的人员给与财务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承诺对于委托服务企业、代理企业为己方药品实施的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连带承担价格和招采信用惩戒责任。存在医药商业贿赂、操作市场等不合法营销行为的,将会被依法追责。
按照医药企业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次,并每季度动态更新。其中对于评定等次为“严重失信”的医药企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应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
“特别严重失信”的除采取以上惩戒措施外,还会被暂停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投标以及配送资格,暂停期限以医药企业信用修复、等次变化为准;同时由本地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将其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等。
可见,药企一旦涉及招标弄虚作价、价格垄断、低价扰乱市场、商业贿赂等行为,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戒,严重的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失去招采资格。
据了解,“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在业内并不陌生,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到今年的3月、4月,相关部门就频繁提及要建立招标采购信用机制,并把信用与集采招标挂钩。
2019年10月份,《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国家医保局负责依托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药品供应主体的价格和供应行为开展信用评价,并实施相应的激励惩戒措施”。
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方面,特意强调了要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包括“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根据信用等级的高低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或限制条件”等。
2020年3月份,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也再次强调“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总的来看,随着相关意见措施的推进和落实,药企代金销售、回扣营销、不当利益输送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关的惩罚,一旦出现违规违法行为,企业将面临巨大的代价,未来只有合规营销经营,才是企业生存的长久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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