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日,《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发布,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药品价格治理。特别是在创新药价格形成机制方面,意见做出了重要部署,这将有利于创新药行业发展。
其中,意见明确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意见提出,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改良新药等,鼓励引导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对通用名药等其他新上市药品,引导医药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价格合理定价。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医药企业可在药品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
意见还明确促进创新药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提出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公益慈善等功能作用,引入多方参与创新药价格协商,拓宽创新药支付渠道。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推荐商业健康保险和医疗互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参考使用。发挥医保信息平台优势,鼓励医药企业、慈善组织、专项基金等社会力量为创新药使用者提供精准有效帮扶。
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意见提出,健全药品真实世界研究框架、规则和程序,鼓励支持对医保目录和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药品开展真实世界研究,科学客观评估药品价值,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参考。加强药品医保价值评估能力建设,助推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此外,意见还提出,坚持基本医保“保基本”,兼顾患者获益和鼓励创新,优化医保目录调整规则。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药品,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综合首发价格合理性等因素,与医药企业谈判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匹配、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的支付标准。医药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向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的市场价格可不受支付标准约束。在通用名药上市后,各省份应及时推动参照通用名药价格调整支付标准。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通过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
深入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拓宽医药生产企业对接供应医疗机构的渠道。对供应多元、上市多年的药品,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招采合一、量价挂钩,通过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形成合理价格。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中带量采购规则,规范开展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加强对地方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指导,促进公平竞争,保障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稳定。加强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的政策协同,对医保目录内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同通用名药品,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业内表示,这一政策本质上为具备临床获益的产品提供了价值兑现的窗口期,缓解了创新药上市即面临价格下调的预期压力。具备明确差异化优势的创新药产品,有望在早期商业化阶段享有更优的价格体系与盈利能力。同时,政策提出要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的引导作用,并构建多层次支付体系。多元支付体系的逐步形成,将在分担基本医保支付压力、提升创新药可及性与覆盖范围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进一步改善创新药的商业化环境。
另有人士表示,生物医药创新领域正迎来政策利好、技术突破、产业升级的多重机遇,创新药研发能力将持续增强,医药行业长期增长逻辑清晰。有机构表示,医药行业持续聚焦创新药产业链及相关战略新兴产业,包括CXO、科研服务、AI、脑机接口及生物制造等领域,这些方向代表了行业未来发展的核心逻辑,具有长期增长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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