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 为规范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研究和变更,满足阶段性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基本要求,加快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及上市进程,促进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管理,8月2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再次公开征求《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和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意见。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据悉,上述指导原则曾于2020年9月10日头次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该指导原则包括一般原则、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药学变更管理和影响安全的重大变更示例等几个部分。
一般原则包括基本考量、药学变更风险评估和可比性研究、沟通交流三项内容。
其中指导原则指出,不同类型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期间药学研究和变更的侧重点不 同。对于创新型生物制品,随着药学研究的推进,对药物、生产工艺的理解不断加深,应逐步确立关键质量属性、生产工艺与关键质量属性的联系,检测方法及质量标准也随之完善。
在早期临床试验阶段,一般应建立安全相关的过程控制参数和可接受限度,并对非安全相关的过程控制参数进行必要的监测。在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原则上采用拟商业化生产规模的工艺,并进行质量标准的更新、完善。
已上市生物制品(包括生物类似药)因有同类产品可借鉴,研究基础成熟度相对较高,建议开展全面的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期间宜在商业化生产规模的基础上,着重于局部调整优化和衔接性研究,为上市做准备。在减免阶段性临床试验及人体数据要求时,发生重大药学变更,药学研究数据不仅需确保受试者的安全性,还应支持药物有效性的评价。
改良型生物制品可根据药物特点、改良程度、改良与安全的相关性等信息,结合临床试验期间研发策略适时完成各阶段的药学研究和变更工作。
指导原则指出,药学变更风险评估和可比性研究包括风险评估、可比性研究。临床试验阶段的可比性研究常受研发进程、分析方法适用性、对工艺和药物的认知程度等影响。
药学研究阶段性要求包括原液、制剂两个部分,并从生产、特性鉴定、质量控制、
对照品/
标准品、包装系统、稳定性等多个方面做了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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