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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体检等6项医疗费用,拟不纳入医保!

来源:制药网
2021/6/16 9:42:0041185
  【制药网 政策法规】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公告,正式就《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主要对医疗保险的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多项内容进行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主体责任。其中强调了6项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同时,遇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经法定程序,可作临时调整。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
 
  在筹资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并实行用人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制。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承担。
 
  对于享受低保的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医保使用不规范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其中提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定点医药机构存在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对接等情形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业内认为,该法规有利于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医疗保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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