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下称《操作规范》),明确将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中,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具体来看,《操作规范》共分8个部分,对信用评价制度的原则、信用评价目录清单、落实企业守信承诺、采集记录失信信息、失信行为信用评级、责任分级处置、医药企业信用修复和信用评价制度的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内容都有着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操作规范》还提到将对械企进行失信责任分级处置,失信登记共有“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其中,被评定为“特别严重”的医药企业,将被限制或中止该企业全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投标或配送资格。
业内认为,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是在基于医药企业进入和退出集中采购市场自由下,医疗保障部门及市场对相关企业设置的红线与底线,对医械行业未来规范化发展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据了解,药械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涨价等突出问题一直长期存在,这也造成了部分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虚高。而《操作规范》对于药企违约的监管力度较强,将商业贿赂等行为与药企所对应的集采市场相联系,很大程度将提高药企的违法成本,促使药企加强对代理商和销售人员的的监管,推动行业自律。
实际上,中国政府打击药企违规销售、药品带金销售的历史已有二十多年,对药企在其中承担的责任,探索过很多方式,也出过许多规范政策。尤其是在今年,国家有关部门更是频繁地提到要建立招标采购信用机制,并把信用与集采招标挂钩。
例如3月,国家下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中,就强调了要“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引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8月,国家医保局的信用评价体系已开始正式实施,在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中,法院认定行 贿案、虚开增票等行为都属于失信行为。
9月,国家医保局正式公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将坚持医药价格治理创新,基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托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集成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信用修复等机制,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联动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这一系列政策文件都充分证明了国家对于为药企建立建立信用评级的决心。业内普遍认为,随着信用评价制度、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推进,将有利于进一步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
总的来说,长期以来,医药领域给予回扣、垄断控销等行为,造成了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加重人们的看病负担等问题。但仅靠司法判决,难以向药企形成有效惩戒,不能扭转市场顽疾。
而信用评价政策的出现,则正好能有效控制医药回扣以及带金销售的模式的存在。未来,在全新的政策大环境下,药企显然只有合规发展才能在医药行业更好的“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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