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驶入快车道,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商标年申请量稳居世界前列;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2012年的63.69分提高到2018年的76.88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9创新指数报告》中,中国排在14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
药品作为商品,其实也具有知识产权属性,但由于药品行业特有的临床实验研究、上市行政审批等程序较为复杂,导致其核心很难达到真正的保护时间;再加上高额的研发成本压力,会大大影响创新药的开发。基于此,国外已经使用补偿制度。例如美国于1984年Hatch-Waxman法案建立期补偿制度。随后,日本、欧盟、澳大利亚、以色列、韩国、俄罗斯和中国台湾等均建立期补偿制度,制度的设计各有差别,鼓励创新药研发的侧重点和效果也各有不同。目前,我国还尚未实施。
9月2日,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上消息称,我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持续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同时,加快推进法的修改,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和药品保护期补偿制度。有业内人士表示,这或许代表着与药品保护期相关的政策已经在计划的路上了。
其实,近几年国内关于建立药品保护期的信号一直都有出现。早在2017年5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就)发布了《关于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保护创新者权益的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7年5月12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立药品链接制度的构想,包括《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应“橙皮书”)和挑战制度。2018年4月12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又再次重申了“对在中国与境外同步申请上市的创新药给予长达5年的保护期限补偿”这一措施。
有人士曾认为:“制度是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那药品期为什么要予以补偿呢?这是因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药品的核心多在药品研发的早期或中期阶段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期一般为20年,而创新药研发一般需要10年左右时间,在药物研究和审评审批过程中,有效期有一定的占用,有研究表明:药品上市时期平均剩余仅为6-9年。药品补偿制度,就是为了鼓励制药行业创新药研发积极性,通过给予适当的期补偿使企业药品研发投入回报预期扩大化,从而促进创新药研发的持续投入,抵抗威胁人类健康疾病的威胁。
药品期补偿制度其实是一个鼓励创新的制度,从单个药品来看,会延迟原研药的仿制药进入市场,但其鼓励创新,可以吸引创新药尽快在我国上市的作用十分明显。另外,大多数人理解国内的创新药还停留在me-too阶段,当然这的确还是主流,但更多潜在的me-better正在形成,中国创新药已开始得到媒体的青睐。如果补偿制度能够落地,也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作为创新药上市地点的吸引力,促进国内企业创新药研发,满足我国广大人民群众尚未满足的治疗需求,造福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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