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站 政策法规】2017年,有关部门起草了《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征求意见稿)》,内容涵盖医药代表的定义,从业内容、要求、任职资质、登记备案方法等各方面。
2018年5月8日,浙江医院制定《浙江医院医药(械)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制度(试行)》,并对2018年7月份备案的医药代表下发了“工作证”。
2018年5月13日,绍兴市妇幼保健院发布相关文件,表示将对进院的医药代表实施登记备案。
2018年5月18日,天津施行《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提出更为严格的“三定两有”的医药代表接待制度。
2019年1月2日,广东省卫健委等9部门联合下发通知,主要包括规范药品耗材产销用行为、加强医疗服务监督、推进医药代表备案管理等方面。
日前,九江学院附属医院召开会议,副院长明确表示,在医院从事医疗器械、医用耗材推广销售的人员必须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市卫健委和医院规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禁止医院门(急)诊和病区诊疗场所进行医械、耗材宣传促销等活动。
与此同时,会议还要求坚决杜绝以“回扣”或“提成”等违规违法方式开展医疗器械、耗材的推销营销。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若发现相关问题,绝不姑息,将一查到底。
业内人士分析,虽然此次的要求主要和器械代表有关,但根据以往的经验,医院一般不会专门“针对”医械代表。如果按照这种趋势,大概率在不久之后,医药代表也要实施相同的制度。
笔者了解到,其实近几年,有关国家版医药代表备案制度即将出台的消息,就一直在业界流传。
近的消息就是2018年8月23日,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
工作要点提到,今年(2018年)就要推进实施《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按照时间进度来说,此时应该已经出台正式版的备案制度,但当前的情况是,全国陆陆续续有医院跟进,却还未大面积实施。
对此,有观点表示,即使有了备案制,也不会立刻正本清源,各种暗中的利益输送和回扣勾连还会长期存在。
具体而言,在一系列医药政策的作用下,比如“4+7”带量采购、财政部检查销售费用、两票制等,医药代表带金销售的空间在不断压缩,所以此时备案制的出台也就不需要如此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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