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站 政策法规】 近日,一份国家医保局发布的关于药价管理的文件在业内流传,“药品价格管理”与“药品价格政策”成为文件中的关键字眼。
根据业内梳理,该文件主要提出对药品价格进行常态化监管,对药企成本、财务进行调查,加快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等意见。
总体而言,以下这几个方面医药人士可以进行参考。,药品成本、价格透明化,核查或成常态。
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调查范围不限于价格变动异常、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以及竞争不充分的品种,还应关注被函询约谈企业不能说明正当理由或拒绝作出调整的情形。
成本调查结论可以作为判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重要依据。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其药品生产经营的成本、财务和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重新制定药品差价比关系。文件提出,促进药品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同种药品在剂型、规格和包装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治疗费用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临床效果、成本价值、技术水平等因素,保持合理的差价比价关系。
具体规则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公布。过渡期间,定价、采购和支付过程中,涉及药品差价比价关系换算或评价的,暂沿用现行的差价比价规则。
第三,药价还得降。文件提出,发挥医保体系对药品价格引导和制约作用。改革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原则,促使药品价格在竞争中回归合理水平。
加快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健全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医保药品谈判机制。
对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加强监督调查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欺诈骗保的药品价格行为。
第四,全面监管。文件强调,将运用信息披露等手段强化社会监管。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药品价格监测预警信息,披露函询约谈结果,价格成本调查结论,公开曝光企业商业贿赂、垄断市场、拒绝配送、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规失信案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研究编制并定期发布药品价格指数和药品价格形势分析报告,引导社会形成合理预期。配合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设,适时公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价格招采信用信息。
检测预警、函询约谈、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具体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局另行制定完善。鼓励各地医疗保障部门结合实际探索创新的具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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