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2019年1月21日,辽药采领办发布一则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范本)》的通知。
通知提到,为推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带量购销合同 (范本)》(以下简称《合同》)。现予以印发。
在《合同》中,甲方代指医疗机构,乙方代指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
按照《合同》要求,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确保其每次交付给医疗机构的中选品种时,供货中选品种的剩余有效期应符合以下条件: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九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为一年半至两年的,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二个月;中选品种有效期超过二年的, 剩余有效期至少为十五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两方可另行通过补充合同的方式约定剩余有效期的长短。另外,在中选品种发生货源紧张的状况下,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应优先满足本合同的需求,避免脱销。
可见,中选品种在有效期、供应保障方面都有了严格的要求,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医疗机构不会出现中选药品短缺的情况。
在中选品种的包装方面,要求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配送的全部药品必须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药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药品安全无损运抵现场,否则其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每一个包装箱内必须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特殊要求,包括医疗机构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若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自行或者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召回中选品种时,应当及时通知医疗机构,作出相应说明。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应向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且召回中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药品生产、 配送企业承担。
另外,在知识产权和商业保密方面也有严格的要求。其中包括: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应保证其中选品种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双方均不得利用履行本合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侵害各方的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制药方法的权、专有技术,商标权以及企业名称权等。双方应恰守商业秘密保护的责任,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这也可见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有利于防止出现因侵权事件影响中选品种供应的情况。
2019年1月17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发布,“4+7”城市将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原则进行采购工作。
试点方案提出,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如今,4+7带量采购合同已经来了,接下来将是关键的准备和落实工作。总的来说,医疗机构的药品降价日子越来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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