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据悉,河北近日下发通知,从11月30日起,河北将结合省的实际情况,将国家17种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过渡版)》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其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这也是继山西、上海、辽宁、浙江、北京等多个省市后的又一个城市,将国家医保谈判17种抗癌药品纳入医保的工作。
通知指出,为确保与去年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使用政策衔接,本次国家17种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仍按20%执行。
业内表示,这17款纳入目录的抗癌药都是近几年新上市的药品,存续期较长,通过医保对这些创新药的战略性购买,可以促进和推动医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研制更多更好的创新药,惠及广大患者。
笔者了解到,纳入药品目录的17个药品中包括12个实体肿瘤药和5个血液肿瘤药,均为临床必需、疗效确切、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肿瘤治疗药品,涉及非小细胞肺癌、肾癌、结直肠癌、黑色素瘤、淋巴瘤等多个癌种。
这17种抗癌药包括阿扎胞苷、尼洛替尼、培门冬酶、伊布替尼、西妥昔单抗、瑞戈非尼、阿法替尼、安罗替尼、奥希替尼、克唑替尼、塞瑞替尼、阿昔替尼、培唑帕尼、舒尼替尼、维莫非尼、伊沙佐米、奥曲肽。
其中,尼洛替尼此前已经纳入河北医保报销范围,通知指出,尼洛替尼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高于20%的统筹区要调整为20%,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20%的统筹区可维持原政策。
各统筹区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有效期内,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将根据国家调整的药品支付标准另行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强使用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严格规范药品使用,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
据了解,目前,很多地方实行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总额控制,医院使用的医保基金超过规定总额,往往无法得到额外补偿。在此次背景下,国家医疗保障局才要求各统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
从河北此次的通知可以看出,河北在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方面将进一步加强控制和管理,如今距离30日还有一周的时间,相信河北各统筹区的医院、药企、患者都已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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