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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使用剩余药液再生产,被罚12余万元!

来源:中国制药网
2018/4/8 10:44:3844840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4月4日,四川省内江市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二期)》,公开的一起案件中涉及到某药企。

 

  公开的信息表中主要显示,该药企用药品的剩余药液进行生产,且存在无批生产、设备使用、成品检验记录等行为。
 
  该药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款、第四十九条款之规定。根据规定,对生产、销售、使用劣药的,没收劣药和违法所得,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可处以该批劣药相当价格的3倍以下的罚款。
 
  内江市药监局于3月3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处罚:没收扣押以及用于稳定性考察的批号药品;对劣质药品罚款127200元。
 
  并对生产药品无批生产、设备使用、成品检验记录等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给予警告。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药品属于特殊产品,其质量安全关乎人们的健康情况。上述案件中药企利用剩余药液进行再生产的情况违反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倘若劣质药品流入市场,其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无论是在药企、医院或者家庭,过期或劣质的药品都不可进行再使用,必须进行销毁或回收。
 
  此案件也为药企规范安全生产药品敲醒了警钟。对于过期、剩余的药液,应严格进行处置,切勿进行再加工生产。制药人应身负保障人民健康的使命与责任,落实企业药品质量主体责任,用心做药,而不是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牺牲品牌与人民健康。
 
  医院《医院剩余药品回收管理制度》中明确,医院各临床科室在日常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剩余药品,例如患者自动放弃的药品。为保障用药安全,避免浪费,各临床科室产生的剩余药品不得私自处理,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流程回收。
 
  根据规定,回收的药品需进行外观查验、了解储存特性后进行分类处理,不合格药品需要登记集中销毁;合格药品专账,登记后再调剂。
 
  而针对家庭过期药,我国各地区几乎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回收渠道。例如,上海食药监近日表示,除了十多年探索出的加强社区宣传、鼓励药店回收、进行统一处置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处置的机制外,还将借助食品药品科普站建设进一步扩大回收渠道。
 
  进入2018年,我国对药品的监管有了进一步的调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方案显示,考虑到药品监管的特殊性,单独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这也意味着,未来我国药品的监管也将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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