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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子逼近,特殊药品管理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来源:中国制药网
2018/3/27 14:58:0350536
  【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2018年03月22日,广西桂林市药监局印发《2018年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本次检查范围为全市经营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经营企业。
 
  特殊管理药品是什么?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制定法律制度,实行比其他药品更加严格的管制的药品。它们具有特殊的生理、药理作用,如果管理、使用不当将严重危害患者及公众的生命健康乃至社会的利益。
 
  为了保证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药物滥用造成的危害,国家必须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这些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在管理和使用过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管理规定。下面,笔者对广西桂林市引发的《2018年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几项检查范围作为简析。
 
  麻醉药品企业以及精神类药品企业
 
  1989 年,卫生部依据联合国《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做出决定,将精神药品分为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其中,类精神药品比第二类精神药品更易产生依赖性,其毒性和成瘾性也更强,因此对其管理更加严格。
 
  而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易产生精神依赖性和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或其他物质。
 
  本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企业的检查重点,尤其是企业的内部管理,关于药品采购、验收、销售等环节企业须加以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库或专柜,专人管理,设有防盗设施;第二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的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及定点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医疗用毒性药品企业
 
  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按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毒性药品的经营企业必须并做好供应和管理工作。
 
  此次的检查重点包括: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以及A型肉毒毒素须取得定点经营资质;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核对等层层落实责任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医疗用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入库和销售。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企业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企业检查重点包括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票据管理情况、资金管理情况、物流管理情况、销售对象管理情况等。

 

  按照本次检查的时间安排,分别于2018年3月31日、6月30 日、9月30日、10月31日前,各市局组织完成每季度一次对辖区内麻醉药品、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批发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分别于2018年6月30日、10月31日前,各市局组织完成上、下半年各一次辖区内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批发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
 
  近的3月31日即将来了,在检查范围内的特殊管理药品企业,你们是否已经做好准备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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