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5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对全国30家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企业进行行政告诫,涉及10个药品、13个医疗器械和10个保健食品的33个产品违法广告被责令停止。纵观这些违法广告,大多是用“包治百病”、“药到病除”等各种夸张的说法吹嘘疗效的,也有一些是以健康讲座的形式,表面上是“专家”讲座,实际上则是推销药品和保健食品。
“神药”广告牛皮吹破 将受法律制裁
近年来,保健食品、医疗、药品广告日益成为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医药保健品广告违法,属于公众深恶痛绝,但又始终没有
整治的老问题。虽大力整治,医药广告违法率却仍居高不下。
不久前,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了今年季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况,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药品违法广告共41096条次,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共2882条次,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共9956条次。这些违法广告中,有不少是屡点屡犯,甚至只是换了个“马甲”的“钉子户”。
这些庞大的数据在显示食药监局“赫赫军功”的同时,也反映出通过“责令停止”这样杀鸡儆猴的方式整治违法广告实在是“杯水车薪”,点名曝光、行政告诫,这些并不是解决食药领域违法广告的杀手锏。
事实上,在我国,虚假广告罪入刑已多年。刑法第222条就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现实中,则很少有以虚假广告罪被追究刑责的。
面对屡禁不绝的违法医药广告,我们不得不考虑,为何这些广告能够在政府不断打压的环境里仍旧长期生存?
究其原因,一方面,刑法规定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虚假广告罪。但“情节严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并没有严格的划分标准和可操作的细则,虚假广告就可以轻易蒙混过关。
另一方面,虚假广告这一法律术语本身也存在模糊之处。为了达到宣传的目的,几乎所有的广告都带有夸张的成分,那么“夸张”和“虚假”之间的界限又是什么呢?既然连虚假广告的概念都难以界定,那么虚假广告罪也就不容易进入司法实践。
再者,与虚假广告的猖獗相对应的,是我国现行行政法规对虚假广告处罚力度的薄弱。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相比其巨大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广告主即使因虚假广告受到了查处,往往缴纳一点罚款之后仍可继续忽悠,反正总有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为罚款埋单。发布虚假广告的媒体,则一般只会受到公开点名等无关痛痒的处罚,这更是让相关责任人直接放弃了把关。
令人欣慰的是,不久前通过的广告法修订案,不仅对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作了完善,明确了虚假医药广告的范畴,还加大了对违规发布广告的处罚力度。但是,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还只是步,更重要的是,执法部门不能只将其作为摆设,而应该将政策切实落实到整个执法过程中。
首先,应该要互通“黑榜”信息,加大联动执法,让违法药品广告无法“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其次,要加重失信罚单,改变“吹牛不上税”的惯性,以完备的信用评价与惩戒体系,让上黑名单的企业在市场中寸步难行;第三,应当顺藤摸瓜,将“神药”广告关进法制的笼子里,加大刑法惩处力度,形成必要的震慑力;第四,除了要对虚假广告的广告主进行有力的惩罚以外,也要对传播虚假广告的媒体进行实实在在的处罚,迫使媒体做好广告准入的把关工作;后,为了防止更多人上了“神药”的当,应该要求每一个医药广告都标明产品可能出现的副作用,让消费者全面地了解商品的详情,要严格把握广告审核过程,防止更多虚假广告流入市场。
医药行业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行业,虚假的医药广告不仅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使老百姓的血汗钱打了水漂,更严重的是,相信这些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往往是病患群体,夸大药效的药品就算不会直接伤害到他们的健康,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他们的病情。除此之外,鱼目混珠的劣质药品也会造成病患与医药行业之间的信任断裂。因此,对于虚假医药广告的整治迫在眉睫,医药广告届亟需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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