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压差梯度要求
时间:2023-03-15 阅读:4820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压差梯度要求 医药洁净室压差梯度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pa。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修订版: 第四十九条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 1.应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数个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 2.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它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远离其它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3.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它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4.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5.用于上述第2、3、4款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经净化处理; 6.药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第五十一条应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控制、必要的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pa。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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