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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个慢病纳入湖南省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

来源:制药网
2024/2/4 14:53:1344575
制药网 政策法规】1月24日,湖南省卫健委、湖南省医保局 、湖南省中医药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所称的“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其中,根据实施细则,包括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血压、冠心病、胃食管反流、消化性溃疡、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98种常见慢性病纳入到湖南省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
  

序号

系统

慢性疾病病种

1

呼吸系统

支气管哮喘

2

慢性阻塞性肺病

3

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4

肺纤维化

5

循环系统

高血压

6

冠心病

7

慢性心力衰竭

8

心律失常

9

心肌病

10

心脏瓣膜病

11

肺心病(出现右心衰者)

12

肺动脉高压

13

高脂血症

14

消化系统

肝硬化

15

胃食管反流、消化性溃疡

16

克罗恩病

17

慢性病毒性肝炎

18

肝豆状核变性

19

溃疡性结肠炎

20

慢性胆囊炎

21

慢性胰腺炎

22

自身免疫性肝炎

23

慢性便秘

24

肠易激综合征

25

功能性消化不良

26

泌尿系统

慢性肾炎

27

慢性肾脏疾病CKD1-5

28

肾病综合征

29

腹膜透析

30

血液透析

31

慢性泌尿道感染

32

前列腺增生

33

血液系统

地中海贫血

3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35

血友病

36

血小板减少症包括(ITP

37

再生障碍性贫血

38

慢性营养性贫血

39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

40

内分泌和代谢性疾病

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41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42

糖尿病(含慢性并发症)

43

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44

垂体功能减退

45

高尿酸血症

46

骨质疏松

47

风湿免疫系统

类风湿关节炎

48

强直性脊柱炎

49

系统性红斑狼疮

50

系统性硬化症

51

银屑病

52

白塞病

53

干燥综合征

54

结缔组织病

55

结节性多动脉炎

56

抗磷脂综合征

57

特发性炎性肌病

58

脊柱关节炎

59

神经系统

癫痫

60

多发性硬化症

61

阿尔茨海默病

62

脑血管病

63

帕金森病、帕金森病性痴呆

64

运动神经元病

65

重症肌无力

66

偏头痛

67

睡眠障碍

68

原发性震颤

69

三叉神经痛

70

视神经脊髓炎谱系疾病

71

脑血管意外(包括脑出血、脑梗死、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康复治疗

72

精神系统

癫痫性精神病

73

精神分裂症、持久妄想性障碍(偏执型精神病)

74

分裂情感性障碍

75

焦虑障碍

76

器质性精神障碍

77

强迫障碍

78

躯体忧虑障碍

79

双相情感障碍

80

抑郁障碍(含恶劣心境)

81

酒精所致精神障碍

82

神经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83

运动系统

颈椎病

84

腰椎间盘突出症

85

骨关节炎

86

肩周炎

87

周围神经损伤

88

脊髓损伤

89

肌筋膜炎

90

其他

股骨头坏死

91

结核病

92

器官和组织移植状态

93

青光眼

94

白癜风

95

特应性皮炎

96

晚期血吸虫病

97

子宫内膜异位症

98

艾滋病

  根据实施细则,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而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实施细则还指出,开具长期处方的医疗机构,应当配备具有评估患者病情能力的医师、能够审核调配长期处方的药师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等。医疗机构可以在普通内科、老年医学科、全科医学科等科室,为患有多种疾病的老年患者提供“一站式”长期处方服务,解决老年患者多科室就医取药问题。
 
  实施细则指出,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可通过远程会诊、互联网复诊、医院会诊等途径在医联体内具备条件的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结合实际,开具时间适宜的长期处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联体内上级医疗机构要做好衔接,通过信息化等方式建立患者处方信息共享和流转机制。
 
  对于长期处方开具与终止问题,实施细则指出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病情及用药情况;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对于长期处方调剂,实施细则指出,医师开具长期处方后,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零售药店进行调剂取药。药师在审核长期处方、提供咨询服务、调剂药品工作时,如发现药物治疗相关问题或患者存在用药安全隐患,需进行长期处方调整、药物重整等干预时,应当立即与医师沟通进行处理。此外,长期处方药品原则上由患者本人领取。特殊情况下,因行动不便等原因,可由熟悉患者基本情况的人员,持本人及患者有效身份证件代为领取,并配合做好相应取药登记记录。
 
  在长期处方用药管理上,实施细则鼓励患者通过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医保电子凭证查询个人长期处方信息,并按照药品用法用量说明、药师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举措,做好长期处方用药的自我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长期处方患者用药提醒、复诊、随访、用药咨询等延伸服务内容。
 
  对于长期处方医保支付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各地医保部门应按规定支付医疗机构开具的长期处方药品费用,不对单张处方的数量、金额等作限制,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待遇。在制定区域总额预算管理时,应当充分考虑长期处方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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