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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联合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

来源:制药网
2024/1/23 15:06:2442569
  【制药网 政策法规】为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保障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素质,近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两部门联合发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执业药师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根据规定,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执业药师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以及行业发展需要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本行政区域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方式包括参加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脱产培训、网络培训等继续教育培训活动,以及其他继续教育活动等。
 
  规定指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包括依法成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社会组织的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面向执业药师提供继续教育服务。规定还强调,药品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直接举办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举办公益性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活动。
 
  规定还指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执业药师在本机构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内容、方式和考试考核结果等,依法依规出具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在学时管理上,规定指出,执业药师应当自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的继续教育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在考核监督上,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执业药师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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