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家药监局已开始指导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断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尤其是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进行药品推广和销售的行为。据了解,作为一种网络新媒介,微信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且卖家和买家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无法确定购买的药品是否都合规合法。因此,为了避免这一风险,相关监管部门正在通过网络监测、网上巡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对可疑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近日,福建省药监局发布第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有一个微信卖药案例就被共计罚没超554万元。
具体来看,2022年5月12日,云霄县局收到云霄县人民检察院移交的关于A、B、C等3名当事人涉嫌通过微信销售咳喘散三起案件的《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及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给予A没收违法所得156692.5元,罚款2111512.5元。罚没款合计2268205元;、给予B没收违法所得59687.5元,罚款1500000元。罚没款合计1559687.5元;给予C没收违法所得60600元,罚款1500000元。按此计算,三人共计被罚没5388492.5元。
2022年11月,国家药监局通报了第三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例的涉事机构通过微信群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也被罚款150万元。
具体来看,2021年,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高新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宁波高新区某健康信息咨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机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群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感冒经方丸剂等药品,涉案货值金额4.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2022年4月,高新区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机构处以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6730元、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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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微信”作为一种网络新媒体的代表,已成为人们社交、生活、工作的重要途径,因此类似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卖药被罚的案例也已并不少见。但近些年来,为了更好的守护药品安全,医药行业对药品生产、销售监管也一直在不断加严,如2022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就为处方药等相关药品的线上销售划定了红线,裁定了范围。在此背景下,未来对于医药企业来说,无论是线下经营还是网上售药,合规经营才将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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