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 11月25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与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以进一步促进四川省中医药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和四川中医药强省建设。
《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支持中医创新技术、促进中药优质优价、强化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作用等20条措施。
其中,在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实施意见》提出了支持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促进“互联网+中医药”发展三条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中医诊所)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协议管理,不得设置“玻璃门”“隐形门槛”。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促进中医药服务优质资源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在推动中医药服务价格改革方面,《实施意见》指出支持中医创新技术、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支持开展中医特需医疗服务、促进中药优质优价四项措施。其中在支持中医创新技术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完善新增中医(民族医)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政策,丰富中医价格项目,常态化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每年至少组织一批中医(民族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评审。对来源于古代经典、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的中医(民族医)传统技术以及创新性、经济性优势突出的中医(民族医)新技术,简化新增价格项目审核程序,开辟绿色通道。
在支持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方面,《实施意见》指出推进中医药使用、强化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作用、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加大对中医特色优势医疗服务项目的倾斜力度四项措施。《实施意见》明确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中药饮片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及时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安全有效,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诊疗项目(含治疗性康复项目)按规定及时纳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此外,在完善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加强医保总额预算管理、推进中医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中医药临床应用的激励机制、支持基层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服务、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发挥中医药在门诊共济保障中的作用六项措施。在强化基金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指出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健全综合监管制度三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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