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日前,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四川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稿》提出,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企业应为法人企业;有20家及以上连锁门店,且所有连锁门店均符合七统一要求;连锁企业总部住所(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等。
若连锁门店达不到20家,但已取得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中华老字号”等品牌企业且连锁门店不少于5家,或者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核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省药监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展连锁门店,鼓励跨省发展连锁门店。
同时,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以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整合其他连锁企业和其他零售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他零售连锁企业,被收购、兼并的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的,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直接变更为发起收购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零售企业发起组建新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连锁企业总部设立后,原发起的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连锁门店的,如果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体系等未发生变化,可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可直接变更为该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从文件可以看出,这一系列举措都在鼓励连锁企业发起兼并重组,未来行业集中度将进一步提升。不过,《意见稿》也明确,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进行兼并重组时,为保障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允许不暂停原有企业经营业务,可以接收被并购企业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的药品,但应做好票据核验和药品盘点工作,并在计算机系统中予以记录备查。
另外,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机场、车站、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场所内设置药品销售专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支持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也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街道社区、住宅小区等区域内设置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方便群众购买使用。
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下,合规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自建符合要求的网络药学服务平台。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实施数字化经营管理,支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首营资料、药品配送票单等电子化交换与管理。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告 (2021年第三季度)》显示,截止2021年9月30日,四川零售药店数量约4.8万家,连锁率逼近90%,但药店均服务人数仅为1743人。业内认为,这一新规发布后,意味着四川省近5万家药店将迎来新的监管变化。
免责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本文中的信息或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