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期以来,北京、上海等多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出手,对哄抬药品价格等行为的作出处罚规定,罚款上限达300万元。
其中,上海近日发布的《意见》明确,哄抬价格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也涵盖与抗疫密切的口罩、抗病毒 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对于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意见》还明确,经营者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即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 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轻则罚款,重则停业、吊销执照,可见药品零售行业面临的监管力度正在加大。作为与人体健康安全息息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需要规范经营,才能不触碰“红线”。
值得一提的是,不止上述提及的抗病毒 药品,
中药材行业也同样迎来了“重拳”出击,重则罚款300万元。
据悉,为规范中药材市场价格行为,5月1日,安国市市监局公开关于中药材价格提醒告诫书,从7条对该市中药材经营者提醒告诫。
告诫书明确,中药材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凡中药材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各中药材经营者不得利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中药材。
同时,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货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最高可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该局还要求各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据了解,2021年以来不少中药材价格都出现上涨的情况,除了受供不应求、疫情影响以外,垄断性炒作、断供,个别中成药企业借势涨价也是潜在原因。业内表示,中药材涨价会直接影响到下游的药企,带来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的价格上涨,因此需要进行中药价格监控,同时合理提高违法成本,避免药价出现周期性供给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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