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日,广西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解决目前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等问题。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为缓解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分布不均、配备难问题。通知要求,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在部分地区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该政策过渡期限不超过2025年12月31日。
据了解,执业药师是指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在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进行质量监管和从事药学服务,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2018年出台的《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要求,零售药店至少配备一名执业药师。但从目前行业现状来看,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缺口巨大,不够用、配备难的问题犹存,尤其是乡镇地区。
有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6701家,零售连锁企业门店29.0万家;零售药店23.4万家。而截至2019年底,全国注册于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人数46万余人。
因此,针对当前部分地区执业药师不够用、配备难的实际情况,《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就提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
而在这一政策助推下,除了广西省以外,其实还有不少省份也已经响应国家药监局要求,发布了“零售药店配备执业药师要求”通知。如6月24日,甘肃省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表示,省内少数民族自治区域等地药店,可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6月1日,山西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要求,乡镇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可在设置的过度期内,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
5月17日,辽宁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也明确提到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业内认为,随着各地发文推进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相关地区的药店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执业药师配备,才能保障药品使用安全。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从整体来看这些地区可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都有时限,因此2025年以后药店还是需要配备足够的执业药师,才能继续发展并对患者进行更好的药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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