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企业新闻】近日,河北省药监局公布了两则行政处罚书。公告显示,河北两家药企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被罚。其中,一家被处以警告处分和罚款22万元,另一家被处以警告处分。
从公告信息来看,被罚20多万的药企触犯的是《药品管理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第五十三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七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该药监局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关乎人体健康安全,作为药品生产经营者,需要遵守相关规范准则,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近年来,随着药品行业监管越来越严格,违规成本越来越大,罚款普遍较多。例如,今年5月份,甘肃某药企因为改批号、编记录,被罚300万;不久前,湖北省两药企因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被处罚;另外,2020年,福建省药监局公开一则行政处罚案,某药企生产劣药获利不足5000元,被罚111万。
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这些巨额的罚款标准,说明药品监管已经越趋严格,药企的违法成本只会越来越高,这也提醒药企需要规范经营,切勿触碰“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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