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行业动态】5月17日消息,云南某药企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收到了云南省药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显示,由于公司生产假药(药品未进行销售,无生产假药主观故意,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公司停产整顿,没收假药“小通草”20.25公斤;处以货值金额15倍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150万元。
对此,该公司表示,目前公司已取得云南省药监局的复产许可,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这已不是2021年以来头家因生产假药被罚的企业。4月有媒体消息称,用茯苓、菊花等多种中药饮片制造“假药”,4名医药人被判处刑拘、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十年等处罚,并累计罚款百万元;4月6日,湖南省药监局公示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湖南某中药饮片企业生产销售假药被罚2800元;今年1月初,企查查APP显示,湖北某药企因生产、销售假药“生麦芽”,湖北省药监局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的罚款,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等。
新版《新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指出,药品的概念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文件明确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其中有下列四大情形之一的,均会被判定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形,新版《药品管理法》也大大提高了药企的违法成本。主要表现财产处罚幅度(如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二倍到五倍提高到十五倍到三十倍);资格处罚力度(对假劣药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资格罚由十年禁业提高到终身禁业);落实“处罚到人”(对企业依法处罚的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予以处罚)。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关乎人体的健康安全,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应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合规经营,不断提升药品的质量水平,让人民群众用上“放心药”。在近年来药品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药企切勿因贪一时利益触碰“红线”,否则可能将面临较大违法成本,得不偿失。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