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年来,全国各地公立医院纷纷推出互联网医疗服务,新兴的互联网医院,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过去医疗健康服务中的一部分痛点,但对消费者而言,“互联网+”医疗服务能否被纳入医保被报销才是主要的关注焦点。
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有明确提到将探索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业内认为这意味着国家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有了重大进展,已经指日可待;也意味着我国“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又将迈出新的一步。
事实上,近些年来,国家其实一直在大力扶持“互联网+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并不断尝试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早在2019年9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出台《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中就曾提出,将把“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其中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备案后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2020年11月,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具体内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机构可申请签订医保定点协议,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其中,意见明确指出,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申请定点的机构需要满足具备与国家统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对接、具备与医保信息系统数据交换等6方面条件。
目前,在国家政策的不断鼓励与支持下,多地也已经开始为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报销提出具体规范。
在4月份,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就印发了《安徽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根据《办法》,经省级卫生健康等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
另外,3月份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通知》,包括加强协议管理、明确申请条件、完善支付政策等内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指出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内“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药品费和“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等其指定的第三方机构发生的药品费,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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