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市场分析】还有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医药代表的价值将被重塑,药品销售行业也将面临大洗牌!
2020年12月1日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医药代表不得有七种情形,包括不得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据了解,医药代表这一角色起先是由合资药品生产企业引进的,职能是将药品推荐给临床医生,同时还要观察药品疗效和追踪药品的不良反应,而不是卖药。随后国内药企争相效仿,医药代表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目前,全国有医药代表200多万人。但由于医药市场过度竞争、市场不规范等因素,医药代表行业开始变味,部分药代通过收买医生让其乱开药、多开药,并且推高药价,从中赚取暴利,长期以来,医药代表已经成为药企“带金销售”的关键一环。
随着该政策的落地,无疑将倒逼医药代表回归学术推广本源。我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列举的医药代表的工作内容为:一是制定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二是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三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四是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
为了防止医药代表出现医药行业商业贿赂问题和药价虚高的问题,本次发布的《办法》更新了医药代表工作职责,包括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此外,对于该如何规范化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办法》还特别提出五种形式,包括: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笔者还注意到,《办法》除了对医药代表提出要求以外,也对药企人员作出了约束。《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
同时明确,对于存在上述七类情形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
可以看到,未来医药代表的价值将被重塑,同时我国药品销售行业将面临重大变革。在此背景下,无论是药代 还是药企都需要规范自身,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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