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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医药企业有这些行为的将会被纳入“黑名单”

来源:制药网
2020/6/5 9:54:1642801
  【制药网 政策法规】6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在暂停失信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的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
 
  针对当前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的问题,该意见稿提出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
 
  具体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医药商业贿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医药企业(含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下同)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将被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范围。这也意味着,医药企业存在上述行为的,将会被列入“黑名单”。
 
  同时,按照“来源可靠、条件清晰、程序严谨、操作严密”的要求,对医药企业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
 
  对于医药商业贿赂等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 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不断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另外,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该企业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该企业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压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涉事药品或医用耗材供给结构单一、供需形势紧张的,采取分级处置措施时,应兼顾可及性,避免发生临床治疗手段缺失、严重影响患者救治的情况。
 
  不过,指导意见也提出了建立医药企业信用自动修复和主动修复的机制。相当于给失信违规行为的医药企业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
 
  随着信用评价制度、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和推进,有利于进一步净化医药市场秩序,优化医药营商环境,推动医药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医保局称,未来将引导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评级更优的医药企业作为供应或配送单位。
 
  可见,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在注重产品质量提升的同时,还需要保持合规合法经营行为,否则可能会失去进入医疗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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