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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下令:30天内回款将在全国实行!

来源:制药网
2020/5/15 11:07:2943062
  【制药网 政策法规】近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共分10个主项,28个子项。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对医疗机构回款问题做了规定,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含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费用结算办理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根据部署,2020年8月底前,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认真遵循全国清单的规定内容和格式要求,完成本省清单及办事指南的发布,同步统一规范线上(含移动终端)办理事项,确保2020年8月底前正式实施清单制度。
 
  对于此次《全国清单》中,着力解决过往定点医药机构面临医保费用结算滞后的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将有望解决定点医药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滞后问题,降低医药机构负担,包括资金流压力。
 
  实际上,近年来不少国内制药企业已经饱尝医院回款太慢之痛。通常情况下,医院给药企的回款周期是3个月。可很多医药机构往往会拖欠一段时间,有的甚至长达半年乃至一年。曾经有报道显示,中部某省的医药行业协会调研了8家有代表性医药商业企业,结果表明,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回款账期长达960天,违反了国家要求30天付款的32倍,欠款金额高达8600万元。
 
  还有,某省辖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平均账期都在640天左右,合计拖欠样某商业公司药品款高达2.8亿元。甚至还有回款时间长达60个月,也就是5年的。事实上,回款周期越长,就导致药企承担的风险越大。多年来,就有许多药商因资金回笼问题,无法继续经营,主动撤销GSP证书,挥泪告别药品经营的。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家一直在对医疗机构回款慢的问题进行整顿。早在2015年2月,国家印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要求,医院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此后,多地卫健委也均发文表示,要保证医疗机构可以正常给药企在30天内回款。但由于政策落地等原因,遇到的问题很多,因此一直没有特别明显的成效。
 
  不过近年来,随着医保的参与、配合,这一政策开始在越来越多地方重新“上线”。如2019年10月26日,山东省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医疗机构不得拖欠企业药款,不得采取承兑等方式变相延长回款时间。另外,还要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行为。对于不按时结算药款的医疗机构,采取减扣医保支付总额等措施予以处理。同时,还提出要加快建立药款结算长效管理机制,鼓励各市探索由医保基金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12月3日,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配套措施的通知》。文件从带量采购医保支付、保障使用等多个环节都预设了详细的配套措施。值得注意的是,黑龙江医保局对回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首先认定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的首要责任人,按合同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逾期不回款给预警,此后5个工作日依然不回款,将用停医保作为惩戒。
 
  总的来说,一直以来,部分药企和药商被医院拖欠货款真是有苦难言。但随着医改的持续深入,行业正在发生越来越多的改变。此次《全国清单》的发布,或将成为解决医院拖欠货款问题的突破口,并且可能随着后续一整套改革的实施将这一问题彻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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