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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四川、浙江...7地已取消GMP认证工作!

来源:制药网
2019/12/10 16:27:5535948
  【制药网 行业动态】2019年12月1日起,新版药品管理法正式施行。该管理法明确规定,取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笔者了解到,为了衔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施行,多地已经正式明确取消GMP、GSP认证,不再受理相关的认证相关申请。
 
  甘肃
 
  11月28日,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该局将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事项的申请。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GMP、GSP相关联的申请事项,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配套政策及规定执行。
 
  四川
 
  11月27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申请,原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对于符合认证证书延续条件的,可于2019年12月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
 
  11月25日,广西药监局发布公告,取消药品GMP认证和药品GSP认证。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GMP、GSP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依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新政策新规定执行。
 
  江西
 
  10月30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相关事项。未取得有效《药品GMP证书》的剂型或品种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于决定生产前三个月告知我局,该局将视情况进行药品GMP监督检查。
 
  河北
 
  10月25日,河北省药监局发布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相关申请。
 
  2020年6月1日前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的,拟继续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应于2019年12月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
 
  2019年12月1日后,办理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联的申请事项时,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视为有效证明。
 
  浙江
 
  早在10月8日,浙江省药监局就发布公告称,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GSP认证相关事项。
 
  2019年12月1日前,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其相应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的(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1日前),企业可申请药品GMP认证,申请后应能随时接受认证现场检查;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1日后的,浙江省药监局局从2019年10月20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MP认证相关事项。新建改建车间或有重大变更的,可在12月1日前申请认证。
 
  另外,对于已取得《药品GSP证书》的药品经营企业,其证书有效期在2020年6月1日后的,从2019年10月20日起,不再受理药品GSP认证相关事项。
 
  海南
 
  除了以上地方以外,笔者还发现,海南将14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指南和办理流程进行优化,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中明确,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行政许可事项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证书、药品生产许可证。这意味着,海南也将取消GMP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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