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行业动态】5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的公告〔2018年第4号〕》(以下简称为《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8年5月至10月,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行动。此次执法行动,重点围绕网络交易、农村市场、医药、教育等行业和领域。
其中,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重点查处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购销、公用企事业单位等涉及面广、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
重点的查处行为包括,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医药行业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近年来国家对医药行业的监管也愈加严格,对于商业贿赂等行为加以严厉处罚,公开曝光,实施透明化制度。
据业内人士介绍,以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手段为例,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以“赠与协议”为名,行商业贿赂之实;索贿披上利息外衣;名为捐助实为索贿;做假帐,掩盖回扣。
利用“开方费”、“介绍费(劳务费)”、赞助之名、代支运费、运杂费等收受回扣。医疗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为药品生产或销售单位给医疗单位回扣、医疗单位给医生“开方费”等几种形式,其中药品回扣现象在医疗行业较为普遍。
开具白条,或者虽然有正规发票,但未入正常科目进行的“返利”。据了解,在商业经营中并非不允许正常的“返利”存在。如果“返利”有国家正式的增值税发票,在入账时按照《会计法》正规入账,有规范的科目,是允许的。但如果“返利”开具白条,或者虽然有正规发票,但未入正常科目,则属于商业贿赂。
可以当前医药行业的贿赂手段五花八门,花样层出不穷,令人眼花缭乱,医药市场竞争环境恶劣,消费者权益担忧。
此次国家市场总局要求全国开查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将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以及涉网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2018年一季度市场环境形势分析》显示,从一季度的案件数量看,市场主体准入监管案件、无照经营案件、竞争执法案件分列前三位,从案件增速看,网络交易案件、传销案件、广告监管案件增长较快,其中网络违法案件数量为近五年。
可见,针对当前医药行业市场竞争环境的突出问题,我国已经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医药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工作重点,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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