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药网 编辑视点】继上月三部委圈定北京、上海等四城市作为健康险试点范围后,近日,保监会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带病投保”向业内征求意见。依据征求意见稿,企事业单位个人购买商业健康险的费用可以享受个税优惠,优惠的高限额为2400元/年。
“税优”健康险政策路径进一步清晰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即200元/月。根据现在税收政策来算,购买2400元以上商业健康险的个人,每月的个税起征点会从3500元提升到3700元。因此,每月应纳税所得额越高,所获得的税收优惠越明显。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年支付的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
有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落实实施,将为“带病投保”大开绿灯,一些因患病而不能投保健康险的客户,未来也有望可以选购相关产品了。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锁定“中端医疗 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这种形式不会对现有的健康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对医疗费用的补偿,满足老百姓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征求意见稿》不仅对具体形式作出规定,还划定了经营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红线”。其中规定,保险公司经营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就包括“上一年度末和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均不低于150%”等十多条规定。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指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要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微利经营”原则,对该业务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同时还需作出“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经营管理费用、盈亏并出具利润表、费用明细表”等的要求。可见,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的路径正在一步步明晰,方案也在进一步细化之中。
以税收优惠撬动市民购买商业保险只是一个信号。今年以来,国家接连出台多项关于保险改革的政策决定,其中开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购买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商业健康保险成为我国出台的项商业保险税优政策,也意味着保险业国十条逐条落地的步伐会不断加快。
作为保险业期待的政策之一,尽管商业健康险税收新规的优惠力度较此前预期有一定差距,但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还是让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感受到了政府的政策支持,对于提升全社会商业健康保险消费意识,释放社会购买力,提高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中的覆盖率,特别是对于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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