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据了解,由于招标规则的因素,自招标政策执行以来,品种很少在中标层面有过较多的担忧和顾虑,哪怕是谈判机制讨论了四五年,也没有个子丑寅卯出来。不过,指导意见继续要求药品、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
国务院出面推动品种谈判已经箭在弦上
招标的核心是对比,品种由于各类型的因素,自然就没有对比,“企业说了算”也就这么执行了下来。有销售人士透露,部分省市大医院销售金额
较大的产品,品种席位近半不是稀奇事。过去的价格谈判试点,一是谈判双方均没有太多的降价意愿,二是谈判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小。江苏、青岛等地推进较快,但主要是针对部分特定疾病领域。
一方面,发改委在2014年底发出文件提到取消高零售指导价,执行支付指导价和价格谈判;另一方面,消息显示目前国家正在着手建立药品的国家谈判机制,建立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未来部分药品和生产药品有可能纳入国家谈判机制。并且,当下医保谈判、带量采购价格谈判等政策正多渠道多层次执行。
综合来看,国务院出面推动品种谈判已经箭在弦上,由此谈判的影响因素已经不仅仅受到供求关系的影响,品种的价格护栏或许有望被打破。
从市场来看,化学类非药的品种或许受到谈判机制的影响大,主要受到相同用药领域产品上市的冲击影响。过去大招标政策在设计上并未考虑到不同通用名竞争性产品带来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但在价格谈判中也许会成为专家团队的重要进攻方向。
由于临床优势以及其他各类因素的综合影响,中药类品种近年在市场上获得了超预期的表现,尤其是县级医院等市场,在急诊科、呼吸科、心血管科以及肿瘤危重症等领域广泛应用,使得很多产品均已踏入10亿级别。但从各方透露的信息来看,中药类品种,尤其是中药注射剂的部分产品或许已经引起了高层的关注。
近期各类风声也透露出中药品种或许会成为价格谈判的重要目标。口服中药品种在谈判中议价能力仍然较强,中药注射剂产品的不良反应、产品稳定性依旧会成为讨论的焦点,在政府主导和控费压力之下,广泛使用也许反而就是好的降价理由。
产品的价格谈判,预计主要会与医保政策相关,比如大病医保等。这对外资企业以及部分国内一类新药厂家而言是大利好。目前部分地方与医药公司经过价格谈判已经取得一定的经验,价格主要与医保所能提供的报销比例相关。这类产品议价能力极强,毕竟其临床应用上的独特性不具有替代性。牺牲小部分利润,换取医保和更广泛的使用权,对药企来说是一笔很划算的账。
但价格谈判的执行还需要更详细的方案,国家层面的谈判目前尚难有较好的判断依据,取决于国家层面是否会考虑全国医院使用量,以及谈判之后在地方采购中是否需要再次进行价格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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