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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产品认证的概况

2006/7/2 9:16:19
组织
 质量认证已成为世界性活动,了解国外质量认证动态,积累各种有关情报资料,把握认证趋势,对完善本国认证制度,赶上质量认证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
   组织机构
   在标准化组织(ISO)领导下的合格评定委员会(Committee on Conformity Assessment,简称CASCO),其前身是认证委员会(Committee on Certification, 简称CERTICO),成立于1970年,ISO和IEC(电工委员会)各成员团体均可参加CASCO。
   主要任务
   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①研究关于产品、加工、服务和质量体系符合选用标准或其它技术规范的评定方法;
   ②制定有关产品认证、试验和检查的指南,制定有关质量体系、检验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机构的评定和认可的指南;
   ③促进国家和区域合格评定制度的相互承认和认可;并在试验、检查、认证、评定和有关工作中,促进采用适用的标准。
   工作概况
   试验室认可大会(ILAC)提出,要求通过ISO和IEC两个重要渠道交换制定标准性质的文件,经ISO和IEC讨论,决定由CASCO来承担。因此,CASCO和ILAC的关系十分密切,有关实验室认可方面的导则一般由ILAC起草后交CASCO审议,经全体成员通信投票通过,ISO和IEC理事会批准后,即作为ISO和IEC的联合导则发布,再由ISO出版发行。CASCO 当前的工作计划是:
   ①复查产品认证的现行导则;
   ②制定质量体系评定方法的指导性文件;
   ③认可检查机构的指导性文件;
   ④应ILAC的要求制定有关试验室认可的导则;
   ⑤根据ISO/IEC导则建立的*制度,研究促进对其承认和认可的办法。
  (2)电子原器件认证组织
   组织机构
   IEC电子原器件质量体系评定体系(IEC Quality assessment system for electronic components)简称IECQ,是经IEC*建立的一个质量认证组织。
   主要任务
   该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质量评定程序规则的正确执行,包括协调各国国家监督检查机构的活动,并就有关质量评定事项向认证管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检查协调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对各参加国的国家监督机构都具约束力。
  (3)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
   组织机构
   IEC电工产品安全标准进行合格测试的系统(IEC System for conformity testing to standards for safety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简称IECEE,是由IEC于1985年建立的一个关于电工品安全认证的组织。
   主要任务
   IECEE的宗旨是促进在家用、办公室、车间和类似场合常用电工产品的贸易,实行对测试结果相互认可的制度。其主要工作文件有:《基本规则和程序和关于电工产品按安全标准测试结果的认可体系(CB体系)的规则和程序》。

我国产品认证概况
  (1)产品认证概况
  我国质量认证起步较晚,1978年加入标准化组织(ISO)之后,才引入现代质量认证概念。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认证工作得到政府的重视,认证工作抓得很紧,出现了起步晚,起点高,成效显著的局面。特别是1988年1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之后,使我国质量认证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质量认证工作发展较快,连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根据国家认监委统计,截止到2002年3月,我国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包括进出口许可证)近9万份,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超过10万份。核准的产品认证机构29家。

  (2)我国质量认证机构组织概况
  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的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的*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其主要职责是:
  ①提出质量认证国家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②制定认可准则和认可工作文件;
  ③负责认证机构、检验机构的认可和获准认可后的日常监督与资格管理;
  ④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⑤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
  ⑥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活动;
  ⑦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必须由国家质量认证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组织,其职责如下:
  ①提出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方案;
  ②制定实施认证的具体方法;
  ③确认用于认证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④受理认证申请;
  ⑤组织对申请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⑥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并向"认可委"备案;
  ⑦处理有关认证的争议问题;
  ⑧负责对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资格管理;

  (3)我国质量认证的主要原则
  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国实行质量认证应贯彻以下几个重要原则。
  ①按规范开展质量认证 我国发布的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以ISO和IEC联合发布的有关指南为基础制定的。无论是产品认证制度、质量体系 认证制度、检验室的质量保证能力评定、审核机构,还是认证机构的认可。对审核员和评审员的注册,都是以指南为基础制定的,我国的认证工作是按规范来进行的。这样为我国认证工作同上双边的相互认可打下基础。
  ②坚持公正性是认证工作的zui核心问题 认证活动是"第三方"的活动,它向社会提供真实的质量信息,以证明产品或服务符合标准或规范,生产企业质量体系符合标准要求。所以认证机构不应有与被认证单位有财务上的和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认证机构的活动也不应受其他方影响,而应科学地执行自己的程序。认证机构“ 公正性"是保证机构"性"的前提,没有的认证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难于立足。
  ③认证工作必须统一管理 质量认证在一个国家内实行统一管理,这是为实现间相互认可创造条件。基本作法是对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审核机构、评定人员等规定认可准则,成立全国性的认可机构,根据认可准则对这些机构、人员进行审查认可并注册,以确保认证结果的可信性。我国的认证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为实施有效管理,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按通行做法,成立国家认可委员会,分别对产品认证机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检验机构、培训机构以及检查(审核)人员和评审人员实行认证、注册制度,以确保符合有关指南的要求。
  ④自愿性认证与强制性管理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九条规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具体表现在,企业可以自主决策认证与否,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自我确定认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经认证的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此规定说明: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等领域的产品,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实行了强制性认证。但任何一个部门不得单独制定强制性认证产品种类的规定。 企业产品采用何种认证形式,必须视产品特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企业经营情况来决定。
  ⑤检验机构实行国家*与市场竞争相结合 《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行业(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凡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并具有对有关产品进行评价或者工作实践的,均可以向有关认证委员会申请承担认证检验任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对检验机构一视同仁的原则,只看条件是否具备,不看隶属关系。有利于检验机构之间的竞争,以提高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和服务能力,防止一家独揽。
  ⑥检查、评审同咨询分开 在《产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检查员和检验机构评审员管理办法》只规定,检查员和评审“ 不得从事该认证产品的开发和咨询服务"以确保检查评审的公正性。

国外产品认证概况
  (1)英国的产品质量认证
  组织机构
  英国是开展认证zui早的国家。英国标准学会(BSI)所颁发的风筝标志是该国使用zui广泛、有的产品认证标志。BSI是一个非*的学术团体,成立于1901年。由于该组织的工作成就突出,曾三次获得英国*特许证,赋予制定标准,实行质量认证的职能,并代表英国参加标准化组织。英国国家标准(BS)由BSI统一制定。
  认证制度
  BSI实行以下两种主要的产品认证制度。
  A、合格认证
  认证产品允许使用"风筝标志"或"BS"标志。
  B、安全认证

  (2)法国的产品质量认证
  组织机构
  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是主要的认证团体,其"NF标志"占法国所有产品认证的70%。NF标志系确立于1938年,颁发给符合法国标准(NF)的产品。
  认证制度
  法国实行典型的认证制度,即批准认证的条件是:产品质量经独立的检验机构抽样检验,符合标准的要求;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员现场检查、评定,符合认证机构规定的要求。获准认证后允许使用政府颁发的"NF"国家标志,并接受定期监督检验和检查。
  工作概况
  NF标志可以颁发140种产品或产品类型。据估计,带有NF标志的产品代表着每年500多亿法国法郎的货币流通。

  (3)德国的产品质量认证
  组织机构
  德意志标准化学会(DIN)和德意志电器工程师协会(VDE)是德国两个主要的产品认证机构,分别从事电工、电子产品符合DIN标准的认证。
  认证制度
  DIN的认证制度有其发展过程,目前DIN发展为两种产品认证标志,即"DIN"标志和"DIN检验和监督标志",此外还有一种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A、"DIN"标志
  任何企业只要自行保证其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DIN标准,均可自由采用,并在其出厂产品上标以DIN标志。DIN有权对带有DIN标志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如有不符DIN标准的,将规定予以处罚。这种制度存在较大的弊病。
  B、"DIN检验和监督标志"
  于1972年起实施的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这是与接轨的认证制度。
  工作概况
  在联邦德国,DIN标志制度开展较早,在1972年注册了DIN检验和监督标志,实行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后,使DIN的产品质量认证有了更大的发展。

  (4)日本的产品质量认证
  组织机构
  日本是由政府部门管理质量认证工作,各部门(如通产省、农林水产省、运输省等)分别对其管辖的某些产品实行质量认证制度,并使用各自设计和发布的认证标志。通产省管理的认证产品占了日本全国认证产品的90%左右。通产省的工业技术院标准部主管工业制品和矿产品的认证。1982年后,通产省把企业质量保证能力的评定交给九个地方通产局负责。
  认证制度
  日本通产省实行的认证制度属典型的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其主要法律文件是1949年发布,业经六次修改的《工业标准法》。该文件中规定了认证标志、收费、申诉、认证检验公告、工厂检查、加工技术认证、认证产品的进口、撤消认证、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罚则以及外国厂商申请认证的规定等。
  凡生产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企业,必须向通产省提交认证申请书。只有经产品抽样检验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才能由通产省大臣签发认证证书,并允许在出厂产品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以及接受事后监督检验和监督检查。无认证标志的产品法律规定不得销售或进口。
  日本的自愿性认证制度使用JIS标志(日本工业标志)。有两种标志图案,一种用于产品,另一种用于加工技术。由通产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消费需要,发布实行JIS认证的产品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产品暂不进行JIS认证。
  工作概况
  日本除了严格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外,JIS标志的自愿性认证制度发展也很快,被实行JIS标志认证的产品有17个大类,1200多项。有数万个企业获准使用JIS标志。对国外企业也进行认证和准予使用JIS标志。

  (5)加拿大的质量认证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是加拿大质量认证管理的zui高政府机构,它不直接开展认证工作,而是负责批准开展认证的机构。目前经SCC*的有加拿大标准学会(CSA)、魁北克省标准局、加拿大煤气学会(CGA)、加拿大标准局、和UL加拿大五大家团体。其中CSA是成立zui早,规模zui大的一家。

  (6)美国的产品认证
   (a)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NSI)
   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是联邦政府通信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的认证认可机构。ANSI代表美国参加ISO,实施ISO标准和导则并积极参与合格评定委员会(CASCO)的工作,对CASCO协议感兴趣。在美国,认证有自愿和强制两种。自愿是厂商自我声明并带有标志,以增强其度;强制性的则厂商不能选择。自愿认证即厂商自我声明应满足三个条件:a.在市场上该类产品竞争不很激烈;b.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且处罚很重;c.联邦政府贸易委员会有高要求,能将欺骗者送上法庭。美国有数千个实验室,数千名审查员,而认证机构只有几十家。认可机构执行的是政府行为,是经政府*的。政府虽未对认可进行强制,但美国的产品认证机构全部通过了认可。这些认证机构认为,只有经过认可,才会在市场上有信誉。对于这一点,美国和加拿大是*一致的。ANSI不直接从事产品认证工作。它特别强调通过认证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给购买者以信任。同时,统一标准,统一技术要求,统一解释,达到标准和技术要求理解一致。这是认可的意义所在,也是认证带来的明显益处。
   (b)美国保险商实验室联合公司(UL)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是美国zui大的、的产品认证机构。UL实验室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一些标准和检验产品,是独立的、非营利的检验实验室。其业务范围包括电子、家电、照明、玩具、材料、设备等与人身安全有关的检验试验项目。UL实验室公司既进行产品认证,也进行ISO9000、ISO14000及QS9000标准认证工作。在美国,UL是由国家标准化机构(如ANSI)*制定相关标准的机构之一,报国家标准化机构批准后,在全国实施。因此,UL是美国标准协会(ANSI)的成员机构之一,也是ANSI可的产品认证机构之一。在产品认证中,存在标准制定跟不上市场变化的情况。对没有标准的新产品,UL也可以认证,通常的做法是:
    a.寻找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参照采用其产品标准;
    b.汇集各方力量制定新标准。 UL认证虽不是强制的,但客户都把UL证书作为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依据,客户只要拿到UL的证书,产品就可以进入美国市场,使UL的认证成为变相的强制性认证。作为IECEE(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成员机构的是美国国家标准局(NEMA)。NEMA向IECEE推荐的美国*机构(NCB)有UL、ETL、MET、ENCELA、TüV。它们都要通过自己的服务赢得市场。
   (c)美国MET研究室
   MET研究室(MET Laboratories, Inc)是一家鉴定机电、电子、机动车、医疗、通讯设备的独立和私立实验证明机构。MET研究室的工作是:提供电磁调配试验、环境压力测试、机械测试和电讯测试,合格后发给安全证书。MET研究室是与美国保险商实验室联合公司(UL)、加拿大标准协会(CSA)签约的实验室,其检测任务95%是政府给的另5%是制造商的需求。目前,他们准备转为营利机构,原因是要购买检验设备和支付高额税赋。他们正在寻求机动车工业产品的认证实验。

产品认证的互认
  产品认证互认工作zui先由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推动。在1999年召开的认可论坛(IAF)第十三届年会上,关于产品认证的互认问题,IAF作出产品认证互认工作暂不启动的决定。在此情况下,PAC决定仍继续开展相关的技术准备工作,并影响和推动IAF的相关政策与工作。在2000年8月于印尼召开的PAC第七届年会上, PAC基本形成了有关产品认证认可同行评审的技术意见,决定于2001年正式启动产品认证认可的同行评审工作,并同时希望IAF也能同步启动相应工作。关于产品认证认可互认工作的启动问题,IAF董事会在2000年7月的会议上已的所松动,但未提出具体方案。在第十四届年会期间,PAC主席肖建华与欧洲认可合作组织(EA)主席、法国认可委员会(COFRAC)总裁皮埃尔合作,表明了EA和PAC的共同立场;IAF若维持上届年会的决定,仍不启动产品认证认可互认工作,在PAC建立产品认证互认协议的同时,EA和PAC将通过区域双边互认,建立覆盖欧洲和亚太区域的多边互认制度(这一互认制度实际上将覆盖有条件加入互认的绝大多数IAF成员认可机构,成为事实上的范围互认制度)。鉴于PAC和EA两个区域组织的工作基础和立场,同时IAF工业界代表的立场也发生变化,在第十四届年会上,IAF正式通过了启动产品认证认可互认工作的决议案。至此,IAF全面推进互认制度的政策成为定局。这也将进一步增强IAF对认证和认可活动的协调和监管力度,为贸易提供更有力的服务。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可以通过互认协议更广泛地促进本国的认证结果取得承认。根据现行IAF同行评审和互认协议的结构,本届IAF会议还决定,PAC成员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认可和产品认证认可的同行评审工作由PAC独立组织实施。通过PAC扩大IAF的互认协议范围,获准签署PAC互认协议的PAC成员认可机构将被直接接纳为IAF相应互认协议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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