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蒸汽发生器水容积鉴定方法
时间:2024-10-16 阅读:1234
根据2024年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一号修改单)》等3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修改单的公告
其中《锅炉安全技术规程(第一号修改单)》(TSG11-2020)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正文修改:
1、将1.3(1)项修改为:
“(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根据锅炉给水止回阀出口锅炉蒸汽出口阀(未设置出口阀的按出口第一个焊口)以内的承压部件汽水空间的几何容积,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且制造圆整。一般需要扣除固定连接在锅炉内部的内件的体积)。如果锅炉的燃烧系统、安全装置和汽水系统与其它锅炉不独立,有共用部分,锅炉容积按相连的锅炉容积之和计算。”
2、将10.4.1(3)项修改为:
“蒸汽锅炉的水容积应当经过计算,并且在设计图样上标明锅炉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制造单位应提供水容积测试报告。”
由以上修改内容可知:
第一,单台电蒸汽发生器水容积界定标准改为几何容积,即从水泵进水口至蒸汽出口来计算;
第二,多台内胆相连蒸汽发生器,按照总容积来确定;
第三,制造单位要提供水容积测试报告。
第四,实施时间,2025年1月1日开始按照修改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