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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扬尘监测与“十四五”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

时间:2021-03-12      阅读:421

目前我国城市化水平正在不断提高,城市整体工业化程度、市政设施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根据城乡部统计,截至去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45.68%。

城市化大规模发展必定会伴随着扬尘污染,目前正处于“十四五”时期,环境监测与扬尘污染也将着重提及,各项扬尘监测政策或许有较大的变动,为了让大家能够适应未来新政策,本文将列举几项重点地区扬尘监测政策法规以供参考。

一、三项国家重要扬尘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针对建筑施工所引起的扬尘污染问题,建立了可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来征收排污费的制度。但因为建筑施工具有开放性和季节性的特定,因此,环保部门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核定时,需要根据物料衡算方法进行核定工作。建筑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相应的施工扬尘防控方案,并向环保部门提请污染排放申报。

2、《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2020年2月,生态环境部审议并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提出通过制定条例,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3、《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

国家空气监测城市站的设备更换周期为5-8年,《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中对于下一阶段的建设任务要求中也提及了监测网络往乡镇、农村发展,并加强交通路边站的建设,常规参数的监测设备前景广阔。随着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向好,对监测设备的量程、检出限、精密度的要求会更高。因此,改进常规参数监测设备性能指标,甚至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实现突破,将会是监测设备生产商竞争的主要方向。

二、山东相关法律法规

1、《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山东省在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有详细“违规罚款”的收费政策,基本与我国大部分地区现行的施工扬尘收费政策以“违规处罚”相一致。

《办法》中对各类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了详细的抑尘措施规定,当施工单位违反其中某些防尘规定时,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单位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基于“违规处罚”的征收方式,不过由于所需缴纳的罚款数额小,这使得建筑商宁愿上缴违规罚金,该模式对控制施工扬尘所起的作用较小。

2、《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

省住建厅于2020年4月16日出台了《山东省房屋建筑工地施工扬尘防治导则》,明确:施工现场应严格落实工地周边围挡、产尘物料堆放覆盖、土(石)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施工扬尘防治六项措施。

根据《导则》,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施工单位负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扬尘防治要求,向施工单位支付施工扬尘防治专项费用。同时,鼓励发展工地扬尘防治绿色化措施,要求避免因使用防尘网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是影响城市形象,大气质量的重要因素,通过国家政策保证治理扬尘污染意义重大,能够有效确保扬尘治理出成效,健全完善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长效监管机制,减少对环境地污染,降低由于施工对公民生活环境造成的影响。为把我国建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城市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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