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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氟利昂制冷剂

时间:2018-04-09      阅读:1277

    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有关修正案,除特殊用途外,我国已淘汰受控用途的哈龙、全氯氟烃、四氯化碳、甲基氯fang和甲基溴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正在逐步削减受控用途的含氢氯氟烃的生产和使用。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履约目标,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

  二、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三、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仅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用途,不得对外销售。

  四、新建、改建、扩建副产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

  五、本通知所指消耗臭氧层物质具体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0年第72号)。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发〔1997〕733号)、《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环发〔1999〕147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氯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28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氯乙烷和甲基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60号)、《关于禁止新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加工助剂生产设施的公告》(环函〔2004〕410号)、《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项目使用四氯化碳的补充通知》(环办〔2006〕15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8〕104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环办〔2009〕121号)、《关于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含氢氯氟烃生产项目的补充通知》(环办函〔2015〕644号)同时废止。

  *

  2018年1月23日

 

*近日发布了《关于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18〕5号)(以下简称《通知》)。*大气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的发布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我部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取消了对非受控化工原料用途ODS建设项目的核准。同时,为加强ODS监督管理,提高企业的守法意识,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的有关要求,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提出统一管理要求。

  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通知》对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按照ODS控制类别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一类是针对受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禁止新建和扩建生产和使用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气雾剂、土壤熏蒸剂等受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改建、异址建设生产受控用途的ODS建设项目,禁止增加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能力。

  另一类是针对非受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和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化工原料用途的ODS的建设项目,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只能用于企业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用途,禁止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等受控用途,不能对外销售,不能任意排放。其中,对于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并同时投产运行其副产品三氟甲烷(HFC-23)的无害化处置设施,对其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向大气直接排放。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有副产品四氯化碳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四氯化碳处置设施,副产的四氯化碳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对外销售、不得向大气直接排放。

  问:相关企业如何落实《通知》要求?

  答:根据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知》明确提出了生产和使用ODS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相关企业一定要从国家履约的高度,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有关生产和使用ODS装置的建设和生产活动。项目建成后,企业要按照《关于加强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环函〔2013〕179号)的有关规定上报ODS生产、使用数据,并积极配合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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