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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议(一)自查自纠阶段
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对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和《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及运行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6〕171号)等文件要求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核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应装未装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按相关规定,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维护和开展比对监测并规范记录等。
(二)现场检查阶段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汇总分析排污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低于50%。
现场检查的对象应包括:1.管理部门通过资料核查,发现自查自纠反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排污单位;2.自动监测数据长期稳定、波动很小,以及浓度大幅低于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3.自查自纠反馈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排污单位;4.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检查的排污单位等。
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排污单位自查自纠中前期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2. 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位置的规范性,是否存在规避监控的现象;
3. 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
4. 运维单位是否按HJ 355及HJ 75的规定,至少每周对自动监控系统进行1次现场维护,处理问题并规范记录;
5. 运维单位是否按HJ 355的规定,至少每月针对CODCr、TOC、NH3-N、TP、TN和pH水质自动分析仪进行1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至少每季度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进行1次比对试验;是否按HJ 75的规定,至少每季度针对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一次全系统的校准,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从监测站房发出,经采样探头末端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一致,进行零点和量程漂移、示值误差和系统响应时间的检测;
6. 自动监控设施是否设置了校准时数据自动保持;
7. 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