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塑料缠绕膜复合膜新标准
时间:2013-02-27 阅读:570
新标准达到通行水准
该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和*批准发布,由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自8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耐蒸煮复合膜、袋》(GB/T10004-1998)和《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低密度聚乙烯复合膜、袋》(GB/T10005-1998)同时废止。该标准规定了由不同塑料材料用干法复合和挤出复合工艺制成的包装用复合膜、袋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其中,该标准将溶剂残留总量指标由原标准的≤10mg/m2修改为≤5.0mg/m2。其中,苯类溶剂残留量指标由原标准的≤3mg/m2修改为不检出(苯类溶剂残留量&l
t;0.01mg/m2视为不检出)。该标准基本和发达国家相关标准接轨,消费者的健康将更加有保障。
多数包装企业尚未达到新要求
有专家认为,目前仅有15%的软包装企业的工艺水平能达到溶剂残留总量≤5.0mg/m2、苯类溶剂不检出的标准,就国内软包装印刷行业的实际情况而言,新标准显然有一些超前。董金狮解释,标准是有些超前,因这个标准目前还只是推荐性标准,但他希望企业尽量符合标准的要求。毕竟对于消费者的健康而言,越严越好,越安全越好。
由于苯类溶剂残留主要来自油墨、胶黏剂等原材料,而该标准要求苯类溶剂不检出,那么软包装企业如何能够达标?对此,董金狮表示,软包装企业可以要求油墨、薄膜、胶水等上游企业不得使用含苯类的溶剂。另外,由于中间环节如工艺、环境控制以及其他污染等都会影响苯类检出值,这些环节也要严格控制。
推荐性标准的相关法律约束
该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董金狮指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但推荐性标准一经企业接受并采用,或经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供需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也就是说,软包装企业可以不实施该标准,但是,如果上游企业要求软包装企业执行新标准,软包装企业同意执行,那么标准就要执行到位。因为产品质量要求提高的同时必然会导致成本的提高,包装企业可以向客户提出适当提高价格的要求。如果软包装企业一下子做不到,或能做到但价格上不去没法合作,那就要进行谈判和沟通,找到让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解决方法。当然,实在不行就要做大的改变,企业千万不要因急功近利而硬上,以至承担法律责任;特别是食品包装,关系到百姓生命健康,更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