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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A/B/C/D证

时间:2023-11-30      阅读:6227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药监局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省药监局申请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在正本载明剂型,在副本同时载明车间和生产线。《药品生产许可证》分类码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执行,A代表自行生产的持有人(俗称“A证”)、B代表委托生产的持有人(俗称“B证”)、C代表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俗称“C证”)、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俗称“D证”)。

A代表自行生产的持有人

俗称“A证”

B代表委托生产的持有人

俗称“B证”

C代表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

俗称“C证”

D代表原料药生产企业

俗称“D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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