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共五章35条,包括总则、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明确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对象和监管部门。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确国家药监局及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工作。
在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管理中,《办法》明确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建立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入驻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3年。
在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中,《办法》明确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经营儿童化妆品的,还应当查验儿童化妆品标志,并对所经营儿童化妆品标签信息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相应产品信息进行核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开展日常检查、监管公开信息自查等质量安全管理活动等。
在监督管理中,《办法》指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开展化妆品网络经营和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网络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化妆品网络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四)收集、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化妆品网络经营活动有关的电子数据;
(五)询问涉嫌从事违法化妆品网络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向与涉嫌违法的化妆品网络经营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六)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七)对违法从事化妆品网络经营活动的场所依法查封;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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