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政策法规】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明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政策,并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对于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地区,允许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不超过2025年。
近期,各地都在发布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政策,明确完成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这对于执业药师而言是一大利好。
从配备时间来看,广东省药监局提出,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中药饮片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
宁夏药监局明确,尚未单独配备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不含2016年1月1日后首次批准开办的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位于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城市地区的门店,2023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位于各县及灵武市、青铜峡市、红寺堡区政府、宁东管委会所在地城区的门店,2024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其他位于乡镇及农村地区的门店,2025年年底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辽宁省药监局发文明确,在执业药师存在明显缺口的乡镇农村地区,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经营门店)配备执业药师确有困难的,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不过该省后又发文表示,过渡期内,乡镇农村地区暂时不用配备执业药师的要求取消。
甘肃省药监局明确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的前提下,该省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全境,2020年脱贫的陇南市宕昌县、西和县、礼县,定西市通渭县、岷县,庆阳市的镇原县全境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县城以外的乡镇、村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配备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过渡期到2025年12月31日。而针对此前已开办的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承担执业药师职责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12月31日。
除了甘肃省,山西省、四川省、湖北省、福建省、安徽省、陕西省等大批省市均明确,2025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均须配备执业药师。
新疆药监局则要求,2025年底前,实行药品零售企业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2026年起,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过渡阶段结束时间为2026年1月1日。
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5月底,国内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数135万人,注册执业人数为66.3万人,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4.7人。注册于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60.5万人,占注册总数的91.3%。虽然执业药师队伍日益壮大,但部分地区仍存在执业药师配备不足的情况。随着各地过渡期配备政策的推进,业内预计有望补齐执业药师缺口,更好地保障药品安全、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同时执业药师群体的地位也将得到提升,行业迎来利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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