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年来,随着大健康产业的发展,以及医药分开、降低药占比、流通两票制等医改政策落地,处方外流已是大势所趋,加速了基层医疗机构以及零售药店的发展。如今,连锁药店可以说是遍地开花,大街小巷中都有它们的身影,成为大小城市街景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对于这些遍布各大街的连锁药店而言,虽然竞争在所难免,但只有规范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据了解,自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内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出台并实施以来,多地进一步加大了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医师行医等医疗乱象的整治力度。
近日,德城区卫健局点名处罚了两家药店。违法事实显示,其中一家药店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诊疗活动长达8年之久,涉 嫌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根据条款,应予处罚,罚款6万元。
业内指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另一家药店因使用无《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的常某,擅自在药店内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涉 嫌违反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关条款之规定,根据条款,应予处罚,罚款5万元。
笔者了解到,根据我国执业医生法规定,在中国土地上要想合法行医必须要有两个资格证书,一个是《医师资格证》——棕色封面的证书,另一个是《医师执业证书》——绿色封面证书。
其中,医师资格证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合格获得的证书。没有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所谓“医师”属于“非法行医”行为;医师执业证书则表示允许持有人在某个医院行医,并规定了持有人的行医范围,属于行政方面的认可。如果持有人犯了问题,则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
业内指出,没有取得上述证件的药店,只能凭处方进行处方药销售,但不能擅自开展医师坐堂诊断病情、开具处方、医疗器械免费体检等行为。
相比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具有数量多、服务人数广、便利性强等诸多方面优势,在保障药品供应、提供药品咨询、指导合理用药、普及健康知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行业监管趋势的背景下,药店还需要规范经营,才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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