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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将建立信用评级,违规违法者或失招采资格

来源:制药网
2020/4/28 10:15:0036533
  【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日,国家医保局征求《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医药圈广泛流传。业内普遍认为,此次《意见》的出台,就是为了遏制近年来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行为造成的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医保基金大量流失等,严重危害医保基金安全的行为。
 
  据了解,此次《意见》要求建立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守信承诺制度;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主动申报;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息校验;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评价;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分级惩戒;以及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等6项制度。
 
  如在《意见》中可以看到其明确提出了,医药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承诺杜绝商业贿赂行为,并对代理的贿赂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医药企业是失信行为主动申报的责任主体,瞒报、漏报将按失信处理。并且还将对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失信行为开展信息校验,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定期梳理法院裁判文书。除此之外,还为医药企业制定了四个信用评价等级,若违法违规,则将按照药企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惩戒,惩戒与集采、挂网、配送以及“欺诈骗保”挂钩。
 
  《意见》还特别提出,医药企业涉嫌医药商业贿赂、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罚的,应主动申报,涉及带金销售的,应详细说明案件所列药品 “现金回扣”情况,不得瞒报、漏报、不报。未按要求主动申报的,一经查实,作为失信行为处理。
 
  事实上,“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并非初次在业内被提及。从去年10月、12月,到今年的3月、4月,国家医保局就一直在频繁地提到要建立招标采购信用机制,并把信用与集采招标挂钩。
 
  例如,在2019年10月国家对外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中,就特别提出了将强化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完善药品价格成本调查工作机制,建立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对于存在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等情况的药品,综合运用成本调查、暂停挂网等措施,予以约束。除此之外,还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建立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多部门联合整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处置相关责任人,形成有效震慑。
 
  2019年12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联动,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以药品经营者为对象,围绕质量、供应、价格、配送等方面的关键指标,研究推进可量化的药品价格诚信程度评价,探索建立量化评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
 
  今年3月,国家下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则再次强调了要“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全国交易价格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
 
  总的来说,这些文件都充分证明了国家对于为药企建立建立信用评级的决心,也意味着一旦出现违规违法问题,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违法成本。未来,药企在招采及营销的过程中,需要更加严格审视及规范自身行为,如果因为一些违法原因被列入失信,将有可能失去招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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