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网 行业动态】近日,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关于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的公告》,3名执业药师因销售假药受到刑事处罚。目前3人已被当地注册机构按规定注销其注册证书,江苏省药监局将其受刑事处罚信息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
实际上,执业药师因销售假药被刑事处罚的并非个例。早在2019年11月,江苏省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根据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李某等2名执业药师受刑事处罚。同时,当地注册机构已按规定注销其注册证书,并被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系统“奖惩记录”栏。
业内表示,上述5名执业药师均是在新版《药品管理法》未实行前宣判,因此以上5名执业药师的刑事处罚还是属于比较轻的。
据了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12月1日实施,与旧版相比,新法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同时处罚到人。
该法明确,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销售假药等违法行为,罚款数额由货值金额的2倍至5倍提高到15倍至30倍,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以十万元计,低罚款150万元;在大幅提升处罚额度的同时,两部法律还明确“处罚到人”,对严重违法的责任人甚至终身禁业。
因此,如果是在新版《药品管理法》实行后宣判,一旦发现药师生产销售假药,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违法销售假药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销售生产假药的直接、间接或相关责任人都会连带处罚。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假劣药且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都要罚。
以上假药案都来自零售药店,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该法第52、53条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人员聘用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按照GSP要求,零售药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且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审方及指导合理用药。
可见,新法出台后,“严”字当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业药师的合理合法经营行为,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同时也提醒零售药店要按规定聘任或配备执业药师。
除了严查药师销售假药以外,执业药师挂证整治风暴近年来也在持续推进。2019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业内认为,随着各地药监部门加大了对药店的核查力度,药店对执业药师的需求短期内或将再次激增。
笔者了解到,基于当前执业药师配备数量不足的情况,多地也作出了新的尝试。例如,甘肃省开展执业药师远程服务的药品零售企业,其所属门店的执业药师统一注册在总部的,在营业时间内开展远程审方,其门店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河南出台了开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试点执业药师互联网+药事服务,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安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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